浙江深化高考改革 完善学考选考机制说明

2017年11月28日 22:37  作者:管理员

一、形成过程

《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时调整充实、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要求,经过较长时间的酝酿、广泛深入的调研和严谨缜密的决策后形成。

一是全面分析评估,明确深化方向。3 年来,我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深入高校、中学听取意见,了解分析改革推进情况,对深化改革有了更宏观的把握和更具体的认识。今年5、6月起,先后启动第三方独立评估和全面自我评估,全方位总结改革试点成效和经验,聚焦问题,详尽分析原因,为进一步完善方案奠定扎实基础。7月31日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后,在肯定成绩的同时,确定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作出了部署。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初步方案。8月初起先后召开30余次座谈会,征求高中校长、学科教研员、一线教师、专家、学生家长以及高校、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人大、政协等各界代表的意见,参与代表1100多人。进行了3次问卷调查,教育行政部门、高中校长、一线教师代表694人、首届毕业生和新高三、高二学生代表1638人,网上问卷调查2.3万余人,从中收集到一线最为详实、客观的数据与意见。9月上旬形成了初步完善方案,并向教育部汇报沟通。10月通过“请上来”和“走下去”相结合,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听取学生家长意见,有些合理建议已被吸收采纳。其间,还主动征求了省人大、省政协意见。

三是深入比较论证,研究确定《意见》。先后6次向教育部作了汇报,并会同上海市一起论证研究。教育部相关领导和专家多次论证分析,提出指导意见。组织统计学方面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形成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多次向省领导作了汇报,召开有关专家和中学校长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论证完善《意见》。

在全面分析基础上,反复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反复沟通汇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同意,最终确定了正式印发的《意见》。

二、有关内容说明

《意见》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全面总结肯定3年试点成效基础上,明确了进一步深化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部分明确了学考选考安排的完善措施。第三部分从高校、中学和技术三个方面提出了健全选考机制。第四部分对进一步推进学校育人方式改革作了要求。第五部分是对下一步工作的总体要求。其中,第二、三两个部分主要是考试、招生方面的政策完善,主要就此作具体说明。

(一)调整完善学考选考安排

《意见》规定,为有利于高中学校按教学规律组织教育教学,从2017级高中学生起,学考与选考实行分卷考试。考试安排在每年1月、6月举行。学生首次学考不早于高一第二学期,科目不多于3门。学生须于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各科目学考,每科1次机会,不合格者可继续报考。学生高三起参加选考科目考试,学考合格方能报考相应科目的选考。具体来讲,有几个方面:

1.适用对象。从2017手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实施。2015级、2016级学考选考安排仍按原办法执行。概括地说,就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2.分卷考试。现行办法选考在学考试卷基础上再加30分加试题,满分100分。实行分卷考试后,学考与选考试卷单独命制,不再直接挂钩。学考选考卷面满分保持不变、考试时长不变、考试范围不变。

3.考试时间。在每年1月、6月举行。1月:学考、选考同期进行,开考包括外语在内的全部科目。6月分为两次:选考在统一高考期间进行;学考安排在高考后暑假前期末进行,开考除外语以外其他9门科目。

政策过渡期组织考试次数会有所增加,2018年将安排4月学考选考、6月高考、6月底7月初2017级学考和10月学考选考,2019年将安排1月2017级学考、4月学考选考、6月高考、6月底7月初学考,各有4次考试。2020年起进入常态,每年3次考试。

4.报考要求。学考:最早从高一第二学期开始报名参加学考、科目不多于3门。高一第一学期不能参加学考。学生须于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各科目学考。每科1次机会,不合格者可继续报考。选考:统一调整为在高三参加选考科目考试,且学考合格方能报考。选考科目起点赋分仍为40分,选考科目和作为高考必考科目的外语,2次考试机会的规定不变。

对“学考合格方能报考”说明两点:一是这一规定与原选考以“高中学考合格成绩为赋分前提”是一致的,只是学考、选考分开后再作一个明确。二是由于学考合格方能报考,相应科目的学考,原则上应该在高三前完成。如果考生将拟作为选考的科目学考安排在高三第一个学期,意味着该科目选考最多只有1次机会。

另外,届时凡报考普通高校的中职生、往届生及其他没有学考成绩的社会考生也需要提前完成相应科目的学考,学考合格后才可报考同科目选考。

5.外语科目。我省外语科目考试继续实行一考两用。学生首次参加外语科目的成绩同时作为学考成绩;除学考不合格者外,第二次考试成绩只用于高考。

(二)进一步健全选考机制

实行选考后出现部分科目选考人数下降、部分科目上升是正常现象。在“语、数、外必考、其他三门选考”框架下,理科类科目报考数下降,文科类科目报考数增加是必然的。而且,物理选考人数偏少也是国内外普遍现象。同时,也与有关各方的功利性考量有关。一些中学受片面追求升学率影响,有意识引导学生放弃物理;一些高校出于生源等考虑,放弃应有的选考科目门槛要求;部分考生没按自己的兴趣、特长去选考,而是趋易避难选择易得高分的科目。

从前两届学生选考情况看,各科目选考人数基本平衡。社会最关注的物理,2014级选考人数为8.9万,占比36%;2015级学生选考科目已基本确定,物理人数不少于7.4万,占比近30%。2017年招生中,选考物理的考生具有明显优势。

从可报计划看,选考物理的考生可报考的高校专业范围最广,达到91%以上,可报总计划占比为83%左右,可报本科计划占比为87%左右,远高于排第二的学科。从实际录取看,第一段录取考生中,选考物理的考生占59%。在原985、211高校录取考生中,选考物理的人数达到74%。选考物理考生本科录取率为72%,比不选考物理考生高21个百分点,总录取率比不选考物理考生高2个百分点。从县(市)录取看,选考物理比例高于全省平均的县市一段上线率、二段上线率和本科录取率,均比低于全省平均的县市高3-5个百分点。总体来说,各科目人数都能满足高校相关专业的选拔要求。但从发展趋势看,物理科目人数确实在下降。

《意见》对此综合施策,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进一步健全选考机制。第一,要求高校科学设置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引导学生合理选考。第二,建立选考科目保障机制,确保学生专业学习基础要求与国家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第三,加强对中学的督查与考核。强调中学要充分尊重学生自主选择权;把推进高考改革纳入特色中学复评、教育现代化市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核评价办法。这里主要对科学合理设置高校选考科目和保障机制作重点说明。

1.科学合理设置高校选考科目

试点初期,高校为鼓励更多考生报考而对选考科目要求过宽。为此,高校须强化对选考科目的限定性要求,以发挥对中学学生选考的正面导向作用。根据《意见》规定,我省已组织32 个本科高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制定本科专业选考科目指引,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确定相关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增强人才培养要求与选考科目的关联度。从2019年招生起,高校根据指引,结合专业培养实际,科学合理设置选考科目,以此改变高校对选考科目要求过宽的问题,尤其会引导理工科相关专业把物理作为选考科目。

2.建立选考科目保障机制

《意见》从三个层次对选考科目保障机制作了规定。一是基本目标。建立选考科目保障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满足国家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当选考科目人数不能满足国家人才培养需要时,必须采取调控措施,保障已选考考生利益,同时又引导学生选考,从而确保学生专业学习基础要求和国家人才培养需要相适应。二是保障数量确定的基本依据。《意见》规定,保障数量按国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需求确定。当选考某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数量时,以保障数量为基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三是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意见》规定,针对目前的选考实际情况,率先建立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在此,需对物理选考科目保障作具体说明:

第一,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数量为6.5万。物理是理工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学科,事关国家科技发展核心竞争力。《意见》规定,物理选考保障数量“按高校授理学、工学学位专业近五年在我省高考录取考生的平均人数确定”。按高校统计2013-2017年授理学、工学学位专业在我省高考录取考生人数,物理科目保障数量为6.5万。这是满足省内外高校在我省选拔培养理工科类专业人才最基本的生源所需。同时,根据统计学专家测算分析,前3次大规模选考成绩分布情况总体保持正常,但如果继续下降到6.5万左右时,考生群体结构发生变化,成绩分布将会有所变化,建议予以适当调控。

第二,6.5万是按某次考试赋分人数计算,而不是按某届考生数计算。

第三,实行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后的赋分办法。如果物理选考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多于6.5万,将继续以实际人数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规定办法赋分。当物理选考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6.5万,将以6.5万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各等级人数,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

第四,保障机制适用对象。保障机制出台后,是适用于各年级段学生的保障措施。如果某次考试出现保障机制启动的情况,其赋分办法都适用。保障机制主要针对物理科目制定,当其他科目出现类似情况,可参照物理办法建立并执行保障机制。

第五,2016级学生可以对学考选考科目重新选择调整1次。由于2016级学生基本未确定选考科目且绝大部分未参加选考科目考试,可以对学考选考科目重新选择调整1次。2015级学生选考科目已经确定,并绝大部分参加了选考科目考试,中学教学安排也已进入复习深化阶段,从维护整体考生利益及正常教学秩序考虑,2015级学生将不再调整选考科目。

2016级学生学考选考科目重新选择调整的办法可以概括为:1次调整、门数不限、每门科目最多2次机会不变。具体办法是:

(1)在2018年4月学考选考的报名时明确。

(2)不限门数。可以将1门或多门已参加学考的科目调整为选考科目,也可以将1门或多门已参加选考的科目调整为学考科目。

(3)每门科目最多2次机会不变。如:将已学考科目调整为选考的,须同时声明已取得的学考成绩作废,否则该科目选考将只有剩下的1次机会。将已选考科目改为学考的,其已取得的选考成绩自然作废;已取得的学考成绩可以保留,如果只参加过1次考试,还可再参加1次该科目的学考,也可以主动声明作废,并可最多再参加2次该科目的学考。

以上是有关变化的简要解读。接下来,省教育厅还将根据《意见》规定,出台有关具体实施办法。